2006年12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当前村规民约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金耀华

  制定合法的、切合当地实际的村规民约是推进村级民主,维护农村稳定的一个保障。但目前,村规民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影响村民自治工作,影响农村稳定。对此,笔者进行了一番调查,提出了一些对策。
  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规范。各村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制定程序,“家长制”情况严重。少数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私下商量,没有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使村规民约失去群众自觉自律的基础。
  村规民约中的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主要表现为:有违男女平等原则。如在户籍申报制度方面,限制女子招婿落户、强制迁出出嫁女子户口等等。有违婚姻自由原则。如限制再婚村民的户口申报和村民待遇享受、不接受再婚配偶子女户粮关系等。擅自扩大村两委的权力。一些村规民约扩大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可以不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自主决定一些方案。
  问题的原因分析
  村规民约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下,法律知识缺乏,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尚存,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解决。同时,广大村民的自觉维权意识不强,也是一个原因。
  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够。各级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作为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管机构。只是在某村开始制定村规民约时,临时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工作中,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过于迁就村民的主观意愿,对内容的合法性缺乏必要的监督指导。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推动村级民主、实现村民自治方面的作用,让村规民约真正起到老百姓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应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提高认识,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各级乡镇政府应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认真组织广大村干部和村民学习法律知识。努力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集中意见,拟定草案。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第四,以合适的形式公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应上报备案。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备案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法制办公室),择优配备人员搞好备案工作。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力度。要从法律角度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对一些不合法的内容进行调整。
  积极发挥乡镇人大监督职能作用。虽然村规民约不属立法范畴,但应列入乡镇人大行使监督职权。